当您听到“计算机犯罪”这个词时,您会想到什么形象?人们可能会想到黑客,他们被关在一间散落着无糖汽水罐的黑暗卧室里,访问政府超级机密计算机上的绝密文件。计算机犯罪有不同的含义,这取决于情况、人员和他们个人的参照系。对计算机犯罪的调查不需要许多不同社区的参与,例如执法、私人保安、检察官或网络管理员。然而,计算机犯罪就其本质而言,它不受传统或物理边界的限制。
Donn Parker通常被认为是提出计算机犯罪的第一个定义类别的作者。他显然赞成将计算机滥用一词作为更高级别的定义,并将其描述为“……任何涉及故意行为的事件,其中受害者遭受或可能遭受损失,而犯罪者创造或可能创造了收益,并且与计算机” 。
罗伯特泰勒和他的公司扩展了帕克的定义,并提出了四类计算机犯罪——
- 以计算机为目标:攻击旨在拒绝合法用户或系统所有者访问他们的数据或计算机。拒绝服务(也称为 DOS 或 DDOS)攻击或导致计算机无法运行的病毒就是此类别的示例。
- 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:计算机用于获取一些信息或数据,进一步用于犯罪目的。例如,黑客可能使用计算机系统窃取个人信息。
- 作为犯罪附带的计算机:有时计算机可能不是犯罪的主要工具;它只是可以促进它。洗钱和儿童色情交易就是此类别的例子。
- 与计算机普及相关的犯罪:这包括针对计算机行业的犯罪,例如知识产权盗窃和软件盗版等。
在这里,在泰勒的定义中,我们看到重点仍然是技术,但定义的类别已经得到了更清晰的概述。
Majid Yar提出了一个论点,支持计算机犯罪/网络犯罪是定义不明确和有问题的术语: “分析网络犯罪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缺乏一致的当前定义,即使在负责解决问题的执法机构中它。”
基于上述陈述,他提出了沃尔对网络犯罪的四个法律类别——
- 网络侵入:越界进入他人的财产和/或造成损害——例如,黑客攻击、污损和病毒。
- 网络欺骗和盗窃:窃取(金钱、财产)——例如,信用卡欺诈和侵犯知识产权(又名“盗版”)。
- 网络色情:违反有关淫秽和体面的法律的活动。
- 网络暴力:对他人造成心理伤害或煽动对他人的身体伤害,从而违反有关个人保护的法律——例如,仇恨言论和跟踪。